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據資源
第四章 開發應用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資源,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形式記錄和保存的,可供利用的數據集合。
(二)數據處理,是指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三)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四)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收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
(五)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八十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和群團組織的相關數據,可以參照本條例關于政務數據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